工伤认定由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一般情况下劳动鉴定委员会能在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但是如果工伤比较复杂的,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那么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所在单位应当自职工受伤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不提出的,职工应当自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工伤认定时间期限
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其他情形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此可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自己也可以在一-年之内提起工伤认定,否则人社局将“以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法定期限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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