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房地产政策对房地产市场有影响吗
时间:2023-04-22 16:42:52 1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国家房地产政策对房地产市场有影响吗

1、限购限贷促使房价下跌

从需求面讲,限购令的出台通过户籍、购买条件等限制手段,在短期内主要抑制了决定购房的居民以及投机性购买者,从而立即将一部分房屋需求者清除出了市场,这会造成房屋需求的萎缩,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短期内房价会下跌。另外,满足购房要求的购买者也可能会因为该政策的出台而暂时延迟购买,这在短期内也会造成成交量的下跌,从而也会带来房价的下跌。

2、银行房贷利率下调

既然销售受到影响,那么作为银行主要业务之一的房贷业务,不可能不收到影响,如果需求降低银行又坚持较高的房贷利率,那么房贷市场也会加速萎靡。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势必会有越来越多的银行加大利率折扣优惠,以更为诱人的利率去吸引购房者去抢占市场。

比如限购政策较为严格的北京和广州,8月份的首套房贷平均利率只有4.21%及4.2%,相当于执行利率的8.6折。

但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如果市场过热,政府也会加大调控力度,比如上海的首套房,所有银行能给出的最低折扣利率均为9折。

3、房屋租金上涨

如上文所说,在短期内,限购令的出台会带来房价的下跌,包括新房和二手房成交价的下跌。但是,由于住房需求是刚性的,居住是一种必需品,所以通过购买房屋满足居住需求的这部分购买力和投机性购买力被限制后,这些购买力必然流向其他地区或房屋租赁市场等,因而也会给房屋的租金带来上涨的压力。

4、转移楼市热点

在房价上涨的周期内,总会有一些城市成为楼市的热点,在南京、苏州、厦门和合肥接连实施限购限贷政策之后,楼市的热点必然会转向其他城市,也就是说,其他一些房价、地价过热的城市,比如杭州、天津也可能会接棒。

一旦这些城市顺利接棒,政府必然不能仍由楼市发展,所以也会采取一定的措施,这就很有可能造成限购限贷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5、加重买房成本,被剥夺购房资格

对于一些刚需或者改善型需求用户,限贷政策的推出无疑会加重自身的买房负担,比如,武汉最新的政策规定,购买二套房的首付比例提高到四成;已经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有贷款没有结清的,将不能再贷款购房。

而政策更为严厉的广州,二套房首付甚至高达七成。越来越高的房价加上越来越高的首付比例,肯定会让更多的购房者叫苦不迭。

另一方面,北上广深的限购政策在户籍、社保缴纳等方面都有更为严格的限制,让不少外地人的买房梦想落了空。

6、出现离婚潮现象

最明显的就是,上海在传出离婚后一年内不可购房的谣言之后,民政局的离婚处随即被人群挤爆,因为现在的限购政策对于结婚、离婚的限制较少,就造成了有些人可以通过离婚来投机取巧。

再者,按照现有的房产政策,离婚后把房产归到其中一方名下,另一方再购房的,可以享受较低首付款比例及相关税费优惠。

所以,在限购限贷政策实施后,很可能在短时间内出现离婚潮的现象。

二、房地产市场的特点

房地产市场的供给和需求的高度层次性和差别性由于人口、环境、文化、教育、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房地产市场在各个区域间的需求情况各不相同,房地产市场供给和需求的影响所及往往限于局部地区,所以,房地产市场的微观分层特性也较为明显。具体表现在,土地的分区利用情况造成地区及一个城市的不同分区,不同分区内房产类型存在差异,同一分区内建筑档次也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存在。

1、多样性

房地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商品不仅有各种各样的、不同用途的建筑物,还包括与其相关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交易。交易方式不仅有买卖、租赁,还有抵押、典当及其他的让渡方式

2、双重性

由于房地产可以保值、增值,有良好的吸纳通货膨胀的能力,因而作为消费品的同时也可用作投资品。房产的投资性将随着收入的提高得到进一步的拓展。

3、不平衡性

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不平衡状态是经常会发生的。虽然价格和供求等市场机制会产生调整供求之间的非均衡态的作用,但随着诸多市场因素的发展变化,原有的均衡态将不断被打破,因此,房地产市场供求之间的不平衡性将长时期存在,而均衡始终只能是相对的。

4、股票市场

房地产市场不是一个全国统一市场,而是一个分散的、区域性分割的市场。中国地域辽阔,各地发展极不平衡。每个地区的收入水平、经济状况、地理环境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决定各自房地产市场的结构、供求关系和价格水平的不同。因而中央不可能像调节股票市场那样,直接调节区域性的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开发是地方经济和城市发展规划的一个有机部分。

房地产业是政府监管最严的行业之一。因为政府控制土地,它通过土地供应和城建规划,把住房发展纳入其中,从而直接控制该地区的住房发展模式。一个楼盘从选址、设计、建造、验收到销售,几乎每一个环节都要经过地方政府的严格审批和监督。显然,对房地产市场的微观调控已经是地方政府的职责范围。

三、房地产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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