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存活了近20年的概念应该从人们的生活中消失了。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提出建议,废除非法同居概念,代之以更加科学、文明的法治概念即,以保护公民权利。
韩德云代表本职是一位律师,他从法律角度解读了非法同居的概念内涵。他说,非法同居的提法最初见诸于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肇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的非法
同居的提法,是人们将非婚同居的关系视为一种不道德,称之为非法而从道德上加以鞭挞。韩德云说,当时普遍的社会心理是把非婚同居视为非法,把非婚同居的人形同过街鼠,人人喊打、乱扣帽子,使其惶惶然抬不起头,这实质上是扩大了道德范畴的标准。
严格来讲,非法同居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我国《》并没有禁止婚前同居、非婚同居,也就是说非婚同居不属非法行为,非法同居的提法是把道德上的不许可上升到法律上的禁止,这与我国法治精神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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