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根据保险合同中的近因原则判处保险公司赔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9754元。
2006年11月,李先生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国内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投保金额3万元,期限为1年。2007年6月李某承运葡萄种子30吨沿京珠高速公路向北行驶,由于大雾造成连环追尾事故,共计损失29754元。事故发生后,李先生向该财保公司理赔时遭到拒绝,该公司以李某违章装载致使车辆超载因此造成事故为由拒不支付赔偿金,李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近因原则,本案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是驾驶员雾天超速行使及驾驶员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并非由违章装载货物造成的。根据该保险公司合同约定,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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