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9月7日,杨某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单。保险单上注明,保险标的为宝马汽车,保险价值90万元。保险期限为1998年9月12日00:00至1999年9月11日24:00。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风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附加条款、中国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特别保险条款承担杨某被保险车辆的保险责任。,以及保险单中规定的其他特殊条款。签订合同后,杨某按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了相关保费。1999年7月27日清晨,市区下了一场大雨,大部分道路被淹。当天上午9时,杨某准备开车上班。当他看到停在其居住区通道内的上述保险车有一半轮胎被淹时,便上车点火。发动机发出启动声后,熄火了,然后就发动不起来了。杨某正准备将车辆拖至修理厂,经检查发现发动机故障。考虑到修理厂设备不全,杨某将车拖到一家汽车维修公司。经公司检查,他认为故障原因是发动机进气系统中的水被吸入燃烧室,活塞在运转,水不可压缩,导致连杆断裂,缸体损坏。杨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因纠纷较大未能赔偿损失,遂将杨某起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经保险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车辆损坏原因进行鉴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认为:1。发动机气缸损坏的直接原因是进气口被水浸泡或空气与多余的水分离。发动机起动时,气缸吸水,导致连杆断裂,从而使气缸断裂。2事故可能性:当晚雨下得很大,车的停车处被淹,致使车被雨水严重浸泡,进气管中的空气被水堵塞。当水退到车身地板以下时,驾驶员在发动汽车前没有检查进气管中的空气是否被水堵塞,致使空气被吸入发动机气缸,导致连杆断裂,气缸损坏。杨某和保险公司对质监所的鉴定意见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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