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中三路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3-04-22 19:01:44 3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文号:庆政发〔2007〕35号

发布日期:2007-8-27

执行日期:2007-8-27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大庆市中三路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大庆市中三路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中三路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将中三路建设成生态景观大道,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大庆市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应的范围为:西端为庆虹桥,东端为中兴北街,全长17.4公里,路中心两侧各500米。

第三条本规定涉及的各项管理内容分别由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中三路两侧规划以维护原有生态环境为主,适当的进行绿化,除城市总规划已规划的内容和产能建设外,在中三路两侧不得新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非生态景观建设项目。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规划建设的,需报大庆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已规划的各类建筑物严格执行规划建设要求,全面完善周边的环境绿化及景观建设。

第六条已有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要按规范完善,达到中三路两侧总体景观要求,具体规划完善方案报市政府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中三路两侧绿化及生态保护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统一规划设计,按责任区划分后分头组织实施。规划建设的原则是以保护原有生态植被及环境为主,在人口集中区适当予以绿化、美化。

第八条中直企业的各类产能建设(包括附属的水、电、讯)要严格规范建设行为,符合生态景观要求。

所有的产能建设严格保护中三路两侧的植被及相关的生态环境,建设后及时恢复,其中地形恢复在七日内完成,植被恢复在第一个生长季内完成。

建设产能附属设施的电线、通讯线路要严格控制,确需建设的应规划设计埋入地下。

各类泵站等设施严格按规范建设,并做好外观装饰,与生态景观大道相和谐。

第九条中直企业加强各项产能建设的后期管理。对中三路两侧各类产能设施要及时维修养护。在维修养护时要严格保护和及时恢复周边生态景观环境。

第十条严格保护中三路两侧的生态环境。禁止在中三路两侧设置土场、开荒,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严肃查处滥挖、滥占行为。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新设路口。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开设路口的,必须经市城市管理部门许可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严禁在中三路两侧建设各类临时设施、堆放各类物品。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督监察力度,严肃查处私搭乱建、乱倒垃圾、乱堆乱放的行为。

第十三条严格治理中三路交通环境。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查处车辆超载等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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