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税面积依据如下:
(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和《土地房屋权证》的,以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
(二)尚未取得前款所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持有其他土地使用证明材料的,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上载明的土地面积为准;
(三)缺少土地权属、面积资料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并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多层建筑物土地使用税的应税面积,以产权证上注明的占地面积为准;产权证上未注明占地面积的,按以下公式计算:(拥有或使用的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总占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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