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私用送给单位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
法律咨询:
我父亲是一家国有公司经理。2007年3月,某商场为低价购得大批紧俏商品,并建立长期的良好供求关系,自愿将其自购的一辆北京现代轿车无偿交由公司使用,但没有办理变更权属登记。我父亲考虑自己上下班之需,也为给公司省一笔购车款,遂把该车开回家留作私用。不料,近日却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刑罚。请问,该车本是商场送给公司的,并且是以公司名义接收的,怎么会让我父亲一人承担刑事责任呢?
泰安律师:
本案涉及到一种新型的受贿形式。为有效惩治受贿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总结并规定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10种新形式的受贿行为。其第八条“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
(2)是否实际使用;
(3)借用时间的长短;
(4)有无归还的条件;
(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本案中,你父亲的行为已经具备了该要件:商场的目的是要公司为其谋取利益,而你父亲能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商场谋取利益;商场无偿把轿车交由公司使用,而公司并无借用的合理事由;你父亲身为国有公司经理,是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你父亲将该车开回家私用,属实际使用人,且时间长,一直没有归还车辆的意思表示及行为,因此构成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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