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申请人在申请时要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该优先权继续有效,申请人在申请时没有提出声明,或在三个月内没有提交第一次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在中国阶段失去效力,视为申请人未提出优先权要求;
二、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优先权书面声明有书写错误或者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号,可以在办理进入中国阶段手续时提出改正请求,或者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号,但是应当缴纳规定的改正优先权请求费用,在规定的期限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改正优先权请求费用的,视为没有提出改正优先权请求;
三、申请人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在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已提交了优先权申请文件副本,在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际阶段手续时,可以不必另行提交优先权申请文件副本,但是在国际阶段没有提交的,在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应当提供,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的,视为优先权要求没有提出;
四、申请人的优先权要求在国际阶段被视为未提出,并经国际局公布,申请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恢复其优先权;
五、申请人在优先权日起二十个月期满前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前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依专利合作条约的要求提出请求。在国际局还没有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传送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经国际局确认的申请文件副本;
六、国际申请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期限届满仍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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