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国家阶段的专利国际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审查规定
时间:2023-04-23 11:02:34 1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对进入国家阶段的专利国际申请要求优先权的申明、优先权文件的提供、优先权文件的审查、优先权要求的恢复以及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等内容分别作了说明。

一、要求优先权声明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在国际阶段要求了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而且在进入国家阶段时该优先权要求继续有效的,应当视为已经按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了书面声明。

申请人应当在进入声明中准确地写明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及受理国的名称或政府间组织的名称。除下段所述情况外,写明的内容应当与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中的记载一致。审查员发现不一致时,以国际公布文本为依据,依职权改正进入声明中的不符之处,并且及时通知申请人。

国际局向作为指定局或选定局的专利局传送的撤回优先权要求通知书(PCT/IB/317表)或优先权要求被认为未提出通知书(PCT/IB/318表)中所涉及的优先权要求应认为已经失去效力,不再填写在进入声明中。对于上述通知提及的优先权事项仍写在进入声明中的,审查员应当依职权删除,并且通知申请人。

在国际阶段受理局对于优先权要求的有效性,即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中提出、申请人是否为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在先申请的申请日是否在国际申请日前十二个月之内等已经作出审查,并且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优先权要求宣布视为未提出的,作为指定局或选定局的专利局不再提出疑问。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没有提供在先申请申请号的,应当在进入声明中写明,进入时仍未写明的,该项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优先权书面声明中某一事项有书写错误,可以在办理进入手续时提出改正请求,并且缴纳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改正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进入声明中写明改正后的优先权事项。在提出改正请求的同时应当附上在先申请的副本作为改正的依据。申请人按照规定使用传真方式传送在先申请副本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原件。审查员应当将在先申请副本与优先权声明的事项进行核对,确认优先权要求中的错误是由于书写中的疏忽造成的,可以允许申请人改正。在进入国家阶段之后提出的改正请求不予考虑。

此外,进入国家阶段不允许提出新的优先权要求。

二、优先权文件的提供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17条的规定,如果申请人已向受理局提交了优先权文件或者向受理局提出制作优先权文件的要求,作为指定局的专利局不得要求申请人本人提供优先权文件副本。该优先权文件的副本应当由专利局请求国际局提供。专利局的审查员应当检查国际申请的国际公布文本中的国际检索报告,在相关文件一栏中标明PX、PY类文献的,审查员应当请求国际局传送该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国际检索单位审查员没有检索到,但是专利局负责实质审查的审查员在补充检索中检索到PX、PY类文献的,也应当通过专利局PCT处向国际局提出上述请求。

国际局通知专利局,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没有按规定提交优先权文件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改正优先权要求缺陷通知书(PCT/CN506表),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交;期满仍未提交的,相应的优先权要求被视为未提出。

三、优先权文件的审查

国际局提供了优先权文件副本或者申请人补交了优先权文件的,审查员应当对优先权文件进行审查。

(一)与优先权声明不一致

审查员应当以优先权文件为依据,检查优先权声明中的各项内容,如果与优先权文件记载不一致,审查员应当发出优先权视为未要求通知书(PCT/CN510表)。

(二)提供享有优先权的证明

审查员应当检查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时是否有权要求申请中指明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对于不是向专利局提出的在先申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为申请人有权要求优先权:

1、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为同一人;

2、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是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之一;

3、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由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的转让、赠与,由于共同签署的协议或者其他方式形成的权利转移而享有优先权;

对于3的情况,除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经作出符合要求的享有优先权的声明以外,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由转让人签字或者盖章。

证明文件应当是原件,或者是经过公证的复印件。

经审查发现国际申请的申请人不符合上述1、2两种情况的,应当检查国际公布文本中是否记载有申请人作出的有权要求该在先申请优先权的声明,如果有该声明,并且审查员认为声明是真实可信的,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明文件。在没有声明或声明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发出改正优先权要求缺陷通知书(PCT/CN506表),要求申请人提供3所述情况的证明文件。期限届满仍未提供的,申请人无权享有优先权。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无权享有优先权的,审查员应当发出优先权视为未要求通知书(PCT/CN510表)

四、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发生过《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情形,由国际局或者受理局宣布过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的,申请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同时可以提出恢复优先权要求的请求,并且缴纳恢复费,同时应当附具在先申请的副本作为恢复的依据。其条件是被视为未提出的优先权要求的有关信息连同国际申请一起公布过。

进入国家阶段之后提出的恢复请求不予考虑。

五、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

国际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国家申请或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对于优先权的初步审查,除提供享有优先权的证明规定外,与其他国际申请的审查完全相同。

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完全一致,或者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未满足上述条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要求优先权的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应当看作是要求本国优先权;对于在提出国际申请时,其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二)和(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员应当发出优先权视为未要求通知书(PCT/CN510表)。由于国际申请的特殊程序,审查员不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作出处理;同样,对于在国际申请提出之后在先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审查员也不处理其有可能造成在先与在后申请重复授权的问题;上述问题均留待实质审查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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