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票人,工商企业需要使用商业汇票时,可成为出票人。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的主要区别是: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是银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工商企业。
(二)收款人,是商业汇票上实际载明的收取汇票金额的人。其有以下情况:
1、如果出票人是基础关系中的债务人,收款人应当是其相对债权人;该债权人收到票据后,向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的其他工商企业或银行提示承兑,该债权人即可凭票据在规定日期收取款项。
2、如果出票人是基础关系中的债权人,那么出票人应当是收款人;在这种情况下,出票人作为债权人向其相对债务人签发汇票,再由该债务人向其开户银行提示承兑(并供应充足资金)后,再将汇票还给出票人;原出票人可在规定日期持票通过银行收取债务人的票面金额。
(三)付款人,即对商业汇票金额实际付款的人。其有以下情况:
1、在出票人是债务人时,其相对债权人成为票据收款人,相对债权人可持票向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提示承兑,由该银行从出票人的银行存款中代为付款,出票人是实际付款人;或者根据与出票人的约定,该债权人向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的其他工商企业提示承兑,该工商企业向该债权人付款并成为实际付款人;
2、在出票人是债权人时,其相对债务人收到票据后,可持票向其开户银行提示承兑并供应充足的资金,由该银行从该债务人的银行存款中向出票人代为付款,该债务人是实际付款人;或者根据与出票人的约定,该债务人将收到的票据,向与其有资金关系的其他工商企业提示承兑,再将承兑的票据还给出票人,该工商企业向出票人付款并成为实际付款人。
一、商业汇票怎么结算
1、商业汇票结算是以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为工具在同城、异地完成的款项划转。根据1989年4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结算办法》,商业汇票结算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的商品交易。商业承兑汇票按收付双方约定签发,都必须记名,在最长不超过9个月的承兑期限内由付款人承兑。
2、付款人承兑后应在票据到期之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开户银行,商业承兑汇票的持有人应在票据到期前将票据送交开户银行,委托办理收款,然后在银行之间划拨转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帐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原持有人,由其自行解决,银行不代垫款项
3、票据到期,持票人应将银行汇票送交开户银行,由其开户银行向承兑银行收取款项,承兑银行必须无条件支付,对于未能将票款足额交存的承兑申请人,承兑银行应根据承兑协议的规定,执行扣款,并对尚未扣回的部分每天按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二、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的区别
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二者的意义不一样,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当事人也有区别。
(1)出票人: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是银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工商企业。
(2)收款人:银行汇票收款人是指从银行提取汇票所汇款项的单位和个人。商业汇票是商业汇票上实际载明的收取汇票金额的人。
(3)付款人:银行汇票付款人是指负责向收款人支付款项的银行。商业汇票付款人即对商业汇票金额实际付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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