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汇票是一种便于异地结算的票据,由出票银行签发并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企业一般只在需要异地结算时才申请开具银行汇票。取得汇票后,可根据业务需要背书转让,或在规定期限内到开户行交票进账或提取现金。
银行汇票是一种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在《票据法》和银行实务中都规定银行汇票是可在本地同城使用的。在实际中,企业一般是只因有异地结算需要时才向开户行申请开具银行汇票,在提交相应资料并将拟出票金额全额存入出票行,出票行在审核相应资料后根据企业要求可出具银行汇票。在异地客户取得票据后可根据业务需要背书转让或可在规定的提示付款期内到自己的开户行交票进账或提取现金。
银行汇票的适用范围包括各种款项结算,但实务中企业一般是只因有异地结算需要时才向开户行申请开具银行汇票。在异地客户取得票据后可根据业务需要背书转让或可在规定的提示付款期内到自己的开户行交票进账或提取现金。
银行汇票是一种便捷的票据形式,适用于各种款项结算。企业通常在异地结算需求时才会申请开具银行汇票,并在取得票据后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背书转让或到开户行进行交票进账或提取现金。银行汇票的灵活性和可靠性为企业提供了便利和安全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三章 本票 第八十条 【汇票有关规定对本票的准用】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二节 背书 第三十六条 【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三节 承兑 第四十三条 【附条件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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