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值卡用户章程
第一条储值卡是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下称本中心)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记录资金信息的双界面CPU卡,使用储值卡进行消费时,消费金额在卡内的金额中扣除。
第二条在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中,储值卡作为非现金专用缴费卡,用于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兼作通行券使用;随着赣通卡使用领域的拓展,储值卡可用于高速公路通行以外的其他消费领域。具体使用领域由本中心以公告方式通知。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同意遵守本章程及本中心的其他规定,均可成为储值卡用户(下称用户)。
第四条本中心按照江西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复的标准收取储值卡工本费。
第五条用户应按照赣通卡使用说明及其他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储值卡,在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中使用储值卡的,还应遵守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相关规定,否则,本中心有权自行或委托相关单位没收储值卡。禁止伪造、变造或者其他任何企图破译储值卡以逃避应付消费金额的行为。
第六条储值卡不能透支使用。
第七条储值卡内的资金不计任何利息。
第八条本中心按储值卡服务指南提供相关的用户服务。本中心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对用户服务的内容和服务项目进行适当调整,有关调整将以业务公告形式进行通知。
第九条用户应妥善保管储值卡密码,凭密码享受用户服务,因密码遗失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用户可按本中心规定办理用户资料登记手续,成为注册用户,凭用户资料享受用户服务。
第十条储值卡可充值,充值时需携卡在本中心或授权充值点进行,本中心或授权充值点将根据用户的充值金额现场打印发票。每张储值卡充值后的余额不得超过本中心规定的数额。储值卡充值款一经充值将不予退款。
第十一条用户遗失储值卡的,可按本中心规定办理挂失。从受理之时起24小时内生效。挂失卡在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任何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挂失卡内的资金余额(如有)须在规定的资金争议期届满后方可转入新卡。
第十二条储值卡无法正常使用的,用户可按本中心的规定办理换卡。自领用之日起一年内因非人为损坏换卡的,用户无需另行支付卡工本费,因人为损坏换卡的,用户应支付卡工本费。如果储值卡不可读,则卡内余额须在规定的资金争议期届满后方可转入新卡。
第十三条对储值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异常情况,用户可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投诉,也可事后向本中心投诉。
第十四条用户使用储值卡进行消费以及本中心提供的用户服务不可避免会受到网络覆盖、网络故障及系统优化、升级的影响,并可能造成服务中断,本中心无需对此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归本中心。本章程如有修改,本中心将以业务公告的形式通知;若对修改有异议的,用户必须在公告发布后30天内向本中心提出,否则视为用户得知并同意新章程。
第十六条本中心和用户之间发生的有关争议,协商不成的均由南昌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七条本章程对本中心和用户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用户使用储值卡,视为已经清楚了解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接受本章程的所有条款。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2007年12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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