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式条款的提供者有哪些责任
1、拟约
公平拟约义务是指格式条款制作人在拟定格式条款的内容时,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和意欲订立的格式合同类型,合理地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以使格式条款预先确定的利益关系均衡、风险分担合理。
2、提醒
提醒义务是指在利用格式条款订立格式合同时,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当提醒对方当事人注意避免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以使对方当事人能够在知悉和了解免责或限制条款内容的前提下,作出是否订立合同的选择决定。
3、说明
说明义务是指在利用格式条款订立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对方当事人要求对免责或者限责条款作出说明,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向其作出说明,使之能够理解免责或者限责条款的内容与意义。
二、什么是格式条款
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不可协商性、一方预先拟定性、双方地位的明显不平等性、合同要约具有相对方的不特定性等特点。
三、哪些格式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5、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全文61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