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怎么进行
时间:2023-06-05 21:13:05 4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涉外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怎么进行

涉外财产保全,是指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或难以执行时,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他方当事人有关财产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涉外财产保全较之国内财产保全,有许多不同的特点:

一是启动财产保全程序的主体不同。国内财产保全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亦可依照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涉外财产保全,只能由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二是诉前保全后,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期限不同。国内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对保全财产监督机制不同。国内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一般不需要第三者监督;涉外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一般应交由有关单位监督。

二、涉外财产保全是什么

涉外财产保全是指在可能因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法院的判决或者仲裁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扣押财产的一种制度。

三、涉外财产保全详情

涉外财产保全,当事人既可以在诉讼开始后提出申请,也可以在诉前申请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进行保全。当事人申请诉讼前保全的,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涉外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以裁定的方式决定保全。保全裁定一定经作出,应及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立即生效,予以执行。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如果申请有错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的损失。人民法院决定保全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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