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房宽展期无效这个条款,实际上它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中所包含的免责条款范畴。换句话说,在格式合同以及格式条款领域中,这种类型的免责条款是普遍存在的。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免责条款的设定并非无限制的,而是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例如“以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以及“根据对方的需求,对该条款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若开发商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上述义务,那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判定此类免责条款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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