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合同可否适用留置权
不可以,留置权是严格的法定权,只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才能适用留置权。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留置权适用范围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二、放弃留置权有哪些原则
放弃留置权的原则:
1、留置权是一种权利,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承认了当事人可以约定部分地排除留置权。
3、留置是债权人以继续占有控制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
4、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也可以预先抛弃留置权。
三、留置权履行期限
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亦即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方能成立,而不问债务人是否构成履行义务迟延(履行义务迟延是留置权行使的条件)。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从而若允许成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国民法均将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作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全文58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