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解除,其类型主要可被划分为协议解除与法定解除两大类。
首先是协议解除,以当事人协商一致为依据,允许合同双方根据具体情境自由决定是否解除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其次,合同当事人亦可通过设立事由的形式来解除合同,这一种事由一旦成立,解除权人便有权终止合同关系。
再者,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能引起当事人对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第一,由于无法抗拒的因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第二,在履行期尚未期满之前,一方当事人通过明示或非默示的方式表达了难以履行主要债务的态度;
第三,即使经过适当的催促,但在合理期限仍然未能履行其重要债务;
第四,当事人存在长期拖延履行债务的状况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约行为以致毁损合同的主要目的;
最后,则是受到法律的特殊规定所限制而解除合同。
当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
这一通知自送至对方当事人开始视为生效,并会直接影响到合同的解除与否。
若通知中注明在一定期限内未能履行债务将导致合同自动消除,则只要债务人在这个期限内仍未履行债务,那么这一份通知将从到期日起正式解除合同。
然而,若当事人未经通知即使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来主张解除合同,那么只有当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通过书面文件确认这一主张时,才会正式启动合同解除程序。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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