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抵押物是否符合准许进入抵押交易市场的条件;抵押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利证明文件与权属档案记录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权属证书的真伪等,并由审核人签字在案。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核准登记记入登记簿并颁发他项权利证书。
一、税法中不动产转移是否需登记
是要进行登记的。
登记流程大概如下:
1、申请
申请人根据办事指南准备登记申请书,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真实有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申请人提供登记业务指南和咨询、不动产单元配号、登记申请表及样本并指导填写。
2、受理
查验申请主体,查验申请材料,询问申请人,扫描、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意见。符合要求予以受理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填写不予受理告知书。如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料中缺少必要的“不动产界址坐标、空间界限、权籍调查表、权属界限协议书、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材料”的情况,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开展权籍调查和测绘。
3、审核
1)初审:查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者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与登记申请的内容是否一致;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在《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2)复审/核定:核对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范格式,各类表格、文书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录入信息是否准确、扫描资料是否完整清晰;核对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与提交的相应资料相符,对提交材料是否与申请主体、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以及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不动产单元确认是否准确;审查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完税或者缴费,申请人应缴纳的费用是否计算准确;审查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存在查封、抵押、预告、异议等限制或提示事项;对需要实地查看的开展实地查看或调查;在《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复核、核定意见。
4、登簿
1)登簿:根据收件资料和审核意见,对需登记入簿的相关事项进行再次审核,根据登记业务分配证书、证明编号,查验登簿信息与申请登记内容是否一致,确认登簿;
2)缮证:打印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粘贴图件,加盖不动产登记转用章,记录不动产权证书和证明使用情况,移交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与登记资料;
3)缴费:对申请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登记费用进行审核、确认后,办理不动产登记缴费事项;
4)发证:查验申请人的《登记受理告知单》与身份证明无误后,由申请人和经办人填写领证记录表,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将资料整理移交;
5)归档:将不动产登记产生的登记簿册、申请审核表、提交资料等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料进行补建目录、校对、归档。
二、买房有土地使用权证吗
买房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购房者是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的完整产权包括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有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产权是不完整的。
《房地产登记办法》
第八条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条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者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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