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不真实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原因如下:
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承担的先合同义务的性质不一样,用人单位享有核查应聘者个人资料真实性的权利,应当强化用人单位在此过程中应尽的注意义务。
第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有如实告知义务,其对应聘岗位学历有特定要求应予以证明。
用人单位如对学历、工作经历等有特定要求,应在招聘时明确告知。只有当劳动者故意隐瞒自己的学历、工作经历等信息,对公司录用有重大影响,进而作出录用该劳动者的行为,才构成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欺诈行为,由此签订的劳动合同才属无效。可见员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如实披露信息并不必然构成欺诈。第三,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学历虚假问题主张无效,应当及时作出,过后不能随意以此为由对劳动者进行处理。实践中,确实有劳动者持虚假学历证明获得了工作机会,但在工作中,劳动者通过自身的努力,已经很好地适应了工作要求,用人单位也并未发现劳动者有任何的不足之处。在此种情形下,事实上劳动者并没有因虚假学历而使用人单位蒙受损失,也未因学历未达要求而出现不胜任状况,如果一概赋予用人单位只要学历虚假即可主张无效,对劳动者显然有所不公。本案中,用人单位无证据证明劳动者学历不真实给其带来损失,而在劳动者离开公司几个月后仅以学历虚假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显然带有一定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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