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部所在企业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凡1992年12月底以前成立的,应自1993年1月起参保并补缴养老保险费;凡1993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应自成立之月起参保并补缴养老保险费。军转干部于1992年12月底以前转业到企业的,应自1993年1月起参保并补缴养老保险费;1993年1月1日以后转业到企业的,应自转业到企业之月起参保并补缴养老保险费。
军转干部可办理提前退休
对于已与用人单位中止劳动关系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对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军转干部,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机构提出提前退休申请,经失业保险机构对照本人档案审核无误后,填写《国有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提前退休审批表》并加盖失业保险机构公章,由失业保险机构持本人档案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提前退休复核手续。
对于欠缴社会保险费企业中的军队转业干部,需要办理退休手续时,在由企业和职工本人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后,方可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军转干部办理提前退休减发基本养老金
国有困难企业军转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的,可以申请办理提前退休。对于办理提前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减发基本养老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为:军转干部每提前退休一年,减发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的2%。对于按提前退休计算后剩余的月份,不满六个月(含六个月)的不予减发;满六个月的按半年减发。减发的基本养老金冲减过渡性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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