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人配偶通过本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将其行政关系调入并将养老保险转入本市,又将养老保险转到军队,或原属本市参保职工将养老保险转到军队的,须提供:
1、退出现役军人《干部调入申报户口证明信》复印件;
2、军人配偶养老保险从本市转移到军队的基金转移证明复印件;
3、军人配偶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
二、军人配偶在异地参加养老保险且按规定将养老保险转移到军队,军人退出现役进本市其配偶随同安置的,应按国家关于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须提供:
1、退出现役军人《干部调入申报户口证明信》复印件;
2、军人配偶调入本市的调动手续原件与复印件;
3、军人配偶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
军人配偶通过本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将其行政关系调入并将养老保险转入本市,又将养老保险转到军队,或原属本市参保职工将养老保险转到军队的,需要退出现役军人《干部调入申报户口证明信》复印件;军人配偶养老保险从本市转移到军队的基金转移证明复印件;军人配偶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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