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2009年1月1日起,每年在国家统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增加额的一定比例为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生活补助金。即按照转业时师职90%、团职80%、营职及以下70%的比例增加生活补助金。1953年12月以前入伍的再增加20%。
二、如果当年国家没有统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可按上年标准等额增加生活补助金。
三、所需资金按照发【2008】146号文件规定,以养老保险隶属关系,按原渠道在当地企业军转干部解困资金中解决,由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四、以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300%作为上限,基本养老金与生活补助金之和达到或超过上限时,不再加发生活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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