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
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合理的激励及约束措施,保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使各自的所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此外,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具有设立门槛低,设立程序简便,内部治理结构精简灵活,决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机制灵活等特点。
从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层面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还具有以下特点:
1、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
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区别的责任。
在有限合伙制企业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
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的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三、私募基金有限合伙组织结构形式有哪些
(一)私募基金的基金经理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按照费用计算规则向基金经理支付基金费用。采用这种方式,私募基金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其投资份额获得基金的投资收益,同时按照其出资贝利承当相应的有限法律责任。私募基金的基金经理,在获得投资收益和投资报酬的同时,承担无限的法律责任。
(二)私募基金的基金经理及其管理团队先注册一个S型公司,然后以该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承当无限责任,其他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S型公司又称特殊形式公司,这种公司集合伙制的税收特性和公司制的有限责任于一身,可以视为没有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合伙公司,也称有限责任合伙制,S型公司不直接缴纳税,S型公司要有多于1个但少于35个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必须是个人,而且只允许有一种股份形式。所有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按照费用计算规则向该公司支付基金费用。采用这种方式,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为基金经理及其投资团队的公司,基金经理及其团队仅仅承担该公司的有限责任。
(三)私募基金的基金经理和其他雇员先分别注册两个有限责任公司获S型公司,其中一个作为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另一个作为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人(非合伙人),其他投资者同样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这种模式将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承担投资管理责任的投资管理人区分开来。这样做的好处是,基金经理获得更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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