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部和省司法厅、宁波市司法局的统一部署,宁波市天一公证处积极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在这次活动中,公证处上下齐心协力,紧密联系公证工作的实际情况,着力建立五种和谐关系:
一、公证处内部人员之间的和谐关系。大家认为公证处内部公证员之间、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之间都应该真情相待,互相帮助,共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不能互相猜疑,或者搞不正当竞争。自身关系和谐了,才能为和谐社会服务。
二、公证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公证人员接待当事人必须诚恳热情,约时不误,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不厌其烦。在不违反公证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解决当事人的困难。对当事人的投诉,公证处和公证人员必须抱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加以解决。
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公证事项往往涉及到几个当事人的利益,也会涉及到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我们经常发现办理公证过程中,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有误解、有矛盾的情况。如果公证人员能晓之以法、晓之以理地进行调解,就能够促使他们的关系和谐。
四、公证处与司法局的和谐关系。公证处应当接受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及时与司法局沟通,按时完成司法局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与司法局建立一种友好、和睦的新型关系。
五、公证处与外部环境的和谐关系。公证处业务的开拓需要社会各界、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如招标办、重点办、房产交易所、车管所、人民法院、外贸企业、出国留学中心等,都与公证处经常有业务交往。与他们建立和谐关系,取得他们的充分信赖,可以促进公证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宁波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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