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解体以后,对于这方面所引起的诉讼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呢?这里提供了几个主要的步骤:
首先,如果公司在解体之后没有依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清算是就被注销掉了,那么针对这个过程中所引发的诉讼,我们应该将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是出资人作为诉讼的当事人;
其次,如果在依法清算并且注销之前,该企业法人仍然存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诉讼的当事人,同时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参与到民事诉讼活动中来。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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