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交付期限的延长期限并无统一标准,这是由特殊情况所决定,比如不可抗力因素。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有相关协议进行规定,否则超过约定的交房日期即视为违约行为的开始。若逾期时间长达三个月以上,购房者有权依据法律规定选择解除双方之间的合约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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