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奸案的被害人写了谅解书还能要赔偿吗
在刑事案件中,即使获得了被害人的书面或口头谅解,但犯罪嫌疑人仍旧需承担损害赔偿责,除此之外,如果被害者主动声明不会主张任何形式的赔偿补偿的话,这种情况则可先行忽略不计。
通常而言,只有积极履行赔偿义务才能更轻易地争取到被害人的谅解,进而才有可能导致对犯罪嫌疑人的从轻或减轻刑罚。
如若罪行涉及到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同时还将依法判定罚金事项,如果被告人的财产无法全额支付这些惩罚以及赔偿费用,或者是判决结果涉及没收部分财产时,应优先执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
《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二、被告强奸不成立有案底吗
若涉案人员因犯有强奸罪而遭警方展开调查,然而所掌握证件尚且不足,那么倘若此案已进入预审环节,法院在经过深入审理之后将无法判定其犯罪事实成立,并会宣告无罪释放。
反之,倘若此时案件仍处于警方调查取证的初期阶段,当调查程序告终之际,当地警方将会撤销该案件立案。
再者,假设本案已进展至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那么检察部门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主动进行自我侦查工作。
在侦查过程结束之后,如证据依然未能充分证明其有罪,检察机关便应决定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亦即不再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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