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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1、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公司法》第78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 2、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公司法》第78条第3款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一)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章的有关规定,对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三种类型。 (二)发起人责任,既包括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第三人承担的责任,也包括公司依法成立时发起人对公司和第三人承担的责任,还包括公司成立无效时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在公司已成立(即设立完毕)时、不成立时和成立无效时,发起人责任的内容是不同的。如果公司未能依法成立,发起人就发起行为所产生的民事义务,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如公司合法成立,而发起行为的正当性经过公司创立大会确认,发起人行为则视为公司本身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公司承受,但如果发起人的行为造成公司损害,发起人也应该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公司成立无效,发起人要对公司无力承担的责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以上则是公司的设立、成立、发起人责任的相关知识
分公司设立负责人的,负责人任职时间法律是没有规定的,一般是由公司章程或者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确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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