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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设立负责人的,负责人任期几年法律是没有规定的,一般是由公司章程或者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确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分公司设立负责人的,负责人任职时间法律是没有规定的,一般是由公司章程或者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确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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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负责人有?签约权限冲突的风险、表见代理的风险,分公司的负责人是代表经营单位及分公司行使职权、主持经营单位及分公司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人,分公司的负责人在行使职权时有时难免会面对上述风险。
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是:事实上,这个问题意味着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公司设立失败。公司设立失败是指公司因各种原因无法成立的情况,直接导致设立中的公司不复存在。然而,在公司公司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许多权利和义务关系。邹律师和杨律师想成立一家公司,以设立公司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销售合同。后来因为邹律师设立的公司没有成立,这个销售合同怎么处理?邹律师作为发起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比如签了很多协议,怎么处理?那么公司成立失败后,谁来承担呢? 如果公司成立失败,发起人作为成立中公司的机关的地位也随之而来,发起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和章程形成的合伙关系。当公司成立失败时,发起人对发起行为的后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比如公司发起人对设立行为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份承担返还股份并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发起人的出资违约责任。这些都由发起人承担。因此,发起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公司设立失败时,全体发起人应共同承担设立中公司的民事权利、义务及责任。公司设立失败和公司未成立是两个概念,公司未成立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民事权利、义务及责任发生时,公司仍然没有获得注册登记,但公司的设立活动还要继续,没有明确要停止设立公司活动,此时属于存在设立中公司的情形,例如,公司名称预核准登记的时间没有届满,获得批准登记的时间没有到来,需要等待公示期届满等。另一种是由于某些原因,发起人放弃设立公司或者申请设立公司的请求未被批准,公司最终未能成立,公司设立失败。可以说,第一种情形属于广义的公司未成立,第二种情形公司设立失败为狭义的公司未成立。《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规定的“公司因故未成立”,应当是针对狭义的公司未成立,即公司设立失败时公司的债务及责任分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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