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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发展到一定程度往往会有扩张的要求,此时应该慎重考虑设立机构的形式,对设立机构形式进行税收筹划,以取得最大的税后收益。主要考虑以下两点。...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主要资格,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其财产实际上属于总公司),因此不是公司合并的问题(合并至少需要两家公司)。分公司可以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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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发展到一定程度往往会有扩张的要求,此时应该慎重考虑设立机构的形式,对设立机构形式进行税收筹划,以取得最大的税后收益。主要考虑以下两点。 一是分支机构初期经营盈亏情况,是否需要与总部合并纳税。新税法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以“独立核算”为标准来确定纳税人的规定,而是直接以“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就是主要以法人作为标准来确定纳税人。在分公司的情况下,由于它不是法人,其实现的盈亏要跟总公司合并纳税,如果设立的是子公司,各子公司可以分别纳税,只需按税后利润一定的比例对公司分配。在这一规定下,企业在设立营业机构时应该考虑是建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如果企业预计该机构在成立之初会产生亏损,则将其设立为不具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如此,企业可依法汇总纳税,实现盈亏互抵,减轻税负。 二是分支机构税率的区域优势及税收待遇情况。如2008年实施的新税法实行“行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优惠政策,除了西部地区的优惠仍将存在,将会取消大部分区域税率优惠,因此在2008年1月1日后成立的分支机构基本上不用考虑区域带来的优惠。
分支机构是与总部或公司相对应的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在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是所谓的分支机构。公司本身被称为总部或公司。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关系一般表现为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关系,具有从属性的特点。分支机构本质上是总部安置在不同地方的派遣机构。从法律上讲,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也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即从法律上讲,它是总部的分支机构,而不是独立个体。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法律地位和民事责任。总部管理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
根据规定,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合并为一家的行为,而分公司与总公司相比,是总公司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分公司在经济和法律上都不独立。因此,它不能与总公司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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