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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发展到一定程度往往会有扩张的要求,此时应该慎重考虑设立机构的形式,对设立机构形式进行税收筹划,以取得最大的税后收益。主要考虑以下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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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得扣除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经营机构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内经营机构支付的利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母子公司提供服务支付费用的通知》(国税发2008〕8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的服务支付费用通知如下:1。母公司为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的费用,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的原则确定服务价格,作为企业的正常劳动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易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2、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和金额。按照上述合同或协议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当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应当在税前扣除费用。3、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类似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用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服务的实际费用和一定比例的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合理分摊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的费用。4、母公司以管理费的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因此,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5、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费用有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税前扣除。
除了内资独立核算分公司,其它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都由总机构或核算地汇总缴纳。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好处是,总、分支机构盈亏互抵后可以减少当期所得税支出,从而减少现金流出。内资企业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同其它独立纳税人一样,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还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文主要介绍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一、内资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能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分公司,为非独立核算分公司: 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盈亏等。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所有的收益和成本,都计入总公司(或核算地)帐目。这种情况下,核算地统一计算盈亏,按规定预缴所得税,年终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thldl.org.c,也不需要审批。也就是说,非独立核算分公司不涉及到所得税问题。二、独立核算分公司汇总纳税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的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别计算盈亏,年终由总公司集中清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所得税纳税主体,只是汇总纳税时,纳税地点不同而已,并且可以盈亏互抵后纳税。 1.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所得税:以总公司和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各级分公司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以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预缴所得税比例: 1)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一般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 2)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以及本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可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就地预交。 3)总机构各成员企业盈亏相差悬殊,就地预交税款与集中清算结果差额较大的,可由总机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对个别影响较大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予以适当调整。 2.亏损弥补:分公司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汇总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按规定递延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规定,分公司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分公司向汇缴企业报送的资料,必须先经分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分公司未经当地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纳税申报,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分公司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就地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缴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申报时间可延迟至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集中清算: 1)汇总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总公司及各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4)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统一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合计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汇缴企业抵缴下一年度统一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4.分公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分公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以分公司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抵免。就地应预交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部分,经当地税务机关出具证明,由汇缴企业在集中清算企业所得税时抵免。 5.分公司违法补缴所得税的处理: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检查,查出的以前年度违反税收规定应补缴的所得税,按规定税率就地全额补征入库,不作为当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预交的税款,不参与总机构的汇缴清算。
分支机构是与总部或公司相对应的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在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是所谓的分支机构。公司本身被称为总部或公司。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关系一般表现为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关系,具有从属性的特点。分支机构本质上是总部安置在不同地方的派遣机构。从法律上讲,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也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即从法律上讲,它是总部的分支机构,而不是独立个体。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法律地位和民事责任。总部管理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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