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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得税的总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

2021-12-2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得扣除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经营机构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内经营机构支付的利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母子公司提供服务支付费用的通知》(国税发2008〕8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的服务支付费用通知如下:1。母公司为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的费用,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的原则确定服务价格,作为企业的正常劳动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易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2、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和金额。按照上述合同或协议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当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应当在税前扣除费用。3、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类似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用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服务的实际费用和一定比例的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合理分摊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的费用。4、母公司以管理费的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因此,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5、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费用有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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