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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不能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另外,地役权也不能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
地役权不能单独抵押。设立地役权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性。没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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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不能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另外,地役权也不能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起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以抵押,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1、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即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继续对土地进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债务不能履行时,抵押权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土地使用权,此时土地使用权才发生转移。 3、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须同时抵押。 4、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5、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抵押后,并不丧失转让权,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抵押权人。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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