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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聘用人员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2022-05-03
根据佛山中级法院的意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范围,其与其招用的人员之间不能建立劳动关系,仅能按照雇佣关系处理。但如果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自愿将双方的用工关系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双方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时,其处理可以参照劳动关系的处理方式处理。 现在,问题解决的关键就看你们能不能拿出以前签过的劳动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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