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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人员能否构成贪污罪

2022-02-04
一、居委会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如:(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才涉嫌贪污罪;如果从事的仅仅是集体中的事务,如管理集体财产,就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不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可能涉嫌的是职务侵占罪;二、按参与数额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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