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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卖淫罪的立案标准是: 1、容留二人次以上卖淫的,立案追诉; 2、容留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立案追诉; 3、被引诱、容...
容留卖淫罪的立案标准是: 1、容留二人次以上卖淫的,立案追诉; 2、容留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立案追诉; 3、被引诱、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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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进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阻碍了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女性,但包括男性。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二)客观要求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提供的地方是指行为人安排专门为他人卖淫的地方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例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通过欺骗手段借给亲戚朋友的居住地以及其他地方和地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地方不仅限于房屋,汽车、船舶等其他交通工具也可以作为提供的地方。为他人提供自己所有或者经营或者使用的交通工具,尤其是出租车作为他人卖淫场所的用途,是当前犯罪的一个新特点。这种手段更加隐蔽和狡猾。这里提供的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的物品、用具等条件。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外的其他便利条件,也是促进他人卖淫活动实现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容留他人卖淫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不能仅仅将本罪的容留狭窄地理解为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对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的,还是应当由卖淫者或者嫖客实施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期限长短,是否有利可图,也不是问题,但对量刑有影响。(3)主要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都可以构成本罪(通常年满16周岁的公民认为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的,通常是直接故意的。过失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自己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知道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人一般都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是否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诱惑、容忍、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起诉 (一)诱惑、容忍、介绍两人以上卖淫的; (2)引诱、容忍、介绍未满14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3)引诱、容忍、介绍卖淫者患艾滋病、梅毒、淋病等重大疾病。 (四)介绍其他诱惑、容忍、卖淫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诱惑、容忍、介绍他人卖淫的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诱惑、容忍、介绍两人以上卖淫的;(2)诱惑、容忍、介绍未满14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3)诱惑、容忍、介绍卖淫的人患艾滋病、梅毒、淋病等严重疾病。(四)介绍其他诱惑、容忍、卖淫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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