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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卖淫罪的立案标准是: 1、容留二人次以上卖淫的,立案追诉; 2、容留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立案追诉; 3、被引诱、容...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进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阻碍了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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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容忍、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起诉 (一)诱惑、容忍、介绍两人以上卖淫的; (2)引诱、容忍、介绍未满14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3)引诱、容忍、介绍卖淫者患艾滋病、梅毒、淋病等重大疾病。 (四)介绍其他诱惑、容忍、卖淫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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