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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立案标准

2022-04-17 3,541人已浏览
  • 李加刚律师

    李加刚律师律所主任

    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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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介绍卖淫罪是指故意用金钱、物质或者是其它利益为手段,为卖淫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该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其对象即包括男性也包括女性,但其引诱的对象不包括幼女。本罪的立案标准有: 1、介绍卖淫两次以上的。 2、介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3、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 4、故意介绍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如梅毒、淋病等。 5、其它介绍卖淫且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为介绍卖淫罪。立案标准有:(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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