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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理解,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引导企业和劳动者去建...
按以下规定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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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从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和解释,确实如此,《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可如此理解,即08年之后连续订立两次固定合同,第二次固定合同期满之前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的,公司不得拒绝,应当订立无固定。但之前有关会议纪要则认为应以用人单位同意续订为前提,个人认为不符合立法本意。之后大的趋势应该是有利于劳动者,促进无固定合同订立,第三次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用人单位应该续订。
根据你上述的情况,其实你是对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误解。因为法律规定的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的的是从08年1月1日之后的情况,而你的情况是08年之前签订了两次,而08年之后才签订一次,所以,这次你要签订劳动劳动合同的话,若公司不同意,你是无权要求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没交社保等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情形时可以要求补缴社保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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