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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吗?

2022-0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与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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