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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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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20条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第21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或者行业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经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后,企业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加班工资。由此可见,拿计件工资的职工在完成计件定额后,若公司在标准工时以外另行安排加班,职工是可以要求加班费的,公司不能以已支付了标准工时外的计件工资搪塞,还需要另行支付加班费(标准工时外的计件工资的50%)。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月、季、年的工作日×8小时/日。
加班工资不以基本工资为基础,而是以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小时工资标准为基础。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者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本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充休息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200日或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不低于300%支付工人的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按照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不低于150%、200%、300%支付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制度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本规定支付工人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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