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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通强制保险限额内按照实际医疗费用进行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人员、被保险人以外损失...
答:在一般情况下,未过户车辆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实际使用人即买主承担。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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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连环交通事故责任的责任人如下:1、前车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2、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基本划分及承担原则: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在交强险限额内,不用区分双方责任大小,都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如果损失有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则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1、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七十; 2、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十; 3、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 4、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十; 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 6、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7、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支持。车辆的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受害一方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支持。”在出借车辆造成交通事故案件中,出借者和驾驶车辆肇事者共同承担责任,当前司法实践中主要采用的是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在车辆出借者有过错的情况下,如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出借者明知对方无驾驶证、明知对方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明知对方将要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形,出借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甚至可能因此触犯刑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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