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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登记要件①天津市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首先,原先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内容不变,包括抵押财产的范围、担保的范围,担保的金额。其次,抵押权的顺位不变,原来的顺位是第一顺位,现在仍然是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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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房抵押是指抵押人以自有房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并且该法律行为属于要式登记行为,以房管局办理他项权益登记为要件。现房抵押权转移登记需要哪些材料缴纳哪些费用现房抵押权转移登记需要的材料: 1、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当事人身份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原件)5、主债权及房地产抵押权转移的文件(原件)现房抵押权转移登记应缴费用:1、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按登记的抵押物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的办法,由权利人缴纳。土地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100以下(含100)——0.10超过100以上部分至2000(含2000)——0.04超过2000以上部分至5000(含5000)——0.03超过5000以上部分至10000(含10000)——0.02超过10000部分——0.01每件收费的上限为3万元2、房地产抵押登记: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登记单元;车位80元/个由权利人缴纳。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商品房减半收取登记费。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抵押登记不收费。
根据房地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处于抵押当中的房屋产权档案被冻结、不可以作转移登记,只有在还清贷款注销等押后才能转移登记。
首先,原先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内容不变,包括抵押财产的范围、担保的范围,担保的金额。其次,抵押权的顺位不变,原来的顺位是第一顺位,现在仍然是第一顺位。依据《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此外,《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所以,在房屋登记中,决定同一房屋上各个抵押权顺位的关键标准是“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时间”,即《房屋登记办法》第44条规定的“登记时间”。因此,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时,登记时间不应改变,从而确保抵押权人的顺位。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第二百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第二百零一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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