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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的条件我国《担保法》并未对在建工程抵押做明确规定,但由于在建工程抵押在实践中比较常见,发生的纠纷也较多,《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七条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此外,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对在建项目抵押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履行担保的行为。
房屋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的抵押房屋,在债务人逾期不清偿债务时,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以房屋折价充抵债务,或者出售或者拍卖抵押房屋,优先从价款中偿还。房屋抵押权转让需要办理相关登记,并通知抵押人。
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登记抵押权变更。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通知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出租。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提前向抵押权人清偿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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