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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在此情形下,应视为原、被告只对房产归属有争议,而对房产之价值无争议,只须对房产进行分割处理即作共有处理或根据房屋具体情况进行单元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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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在此情形下,应视为原、被告只对房产归属有争议,而对房产之价值无争议,只须对房产进行分割处理即作共有处理或根据房屋具体情况进行单元分割。 二是在此情形下,应依据证据规则之规定确认在先主张房屋产权的原告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判决驳回原告要求分割该房产之诉讼请求。 三是因解释二第二十条对此情形没有明确规定、法院亦无法对房产进行处理,故应视为原告没有具体和明确的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应以裁定驳回要求分割诉争房产之起诉。四是在此情形下,应由法院依职权委托评估,然后将诉争议房产判归一方所有,由取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对价。
1、你可以已你不知情为由,起诉法院要求确定该赠与无效。但任何官司都有败诉的风险。 你不起诉确定无效的,那么该房屋属于20岁儿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只要出生,就有继承权。 2、属于,但如果你丈夫有心,可以完全做到没有收益。 3、不存在,只要是婚前签订的买房协议,即可。 临时抱佛脚,可就来不及了。
只要妻子有结婚证,就有对丈夫遗产房的继承权,但如果丈夫留下有效遗嘱或遗赠协议指定让其他人继承房产的,则妻子不能再继承。房子只有他一人名字,如果是在结婚前购买的:是他的人个财产,他百年后房子全部成为遗;如果是在结婚后购买的,即使只有他一人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应先分一半,剩下的一增妻子还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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