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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勤工俭学受伤了不属于工伤,不能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可以依法地主张人身损害赔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大学生勤工俭学受伤了不属于工伤,不能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可以依法地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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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俭学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对象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单位职工,但学生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与用人单位不是劳动关系,因而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无需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学生勤工俭学活动中,因为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按人身损害由雇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勤工俭学属不属于童工要根据劳动者的年龄来看,十六周岁以下的,为童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视为工伤,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根据兼职情况的不同,区分兼职是否属于工伤情况:根据劳动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建立劳动关系,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与工作学生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伤害只能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劳动者经用人单位同意,在另一个用人单位兼职,在兼职过程中受伤。根据《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与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发生工伤事故时,员工为其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这时工人受伤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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