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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三自留山争议,如何处理?

2022-05-09
80年代初,“林业三定”时期,政府对村集体所有的山地林地进行了规划和确定,并给集体所有的乡集体和村集体颁发了所有权证。县政府主管部门对一块山林颁发了《自留山使用证》和《山林所有权证》两种相冲突的证,导致该块山林成为了乙村集体享有A-岭山林权和甲村集体享有A全岭自留山的权利。张三只是享有该山林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即使所有权变更,张三的使用权也应得到保障。针对以上纠纷,争议各方应请求县政府主管部门协调或裁决,对裁决结果不服,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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