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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应做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该作为低值易耗品入账。
1、简单来说,较为贴切的相应政策理解如下:对于单位价值不超出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列支于当期成本费用;2、那么,对于原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未作改变,亦即,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2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资产设备设施;3、可见,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并非判断费用列支期间的唯一标准,单位价值标准设定在5000元,也并非作为界定固定资产唯一的判断标准;以上,请予结合相关财税法规进行判断。
一、出售固定资产如何交税 1、出售固定资产主要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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