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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或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的医疗费用,由劳动保障部门按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予以...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携带上述办理材料到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 政策规定: 《关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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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政策规定:《关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办理流程: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政策规定: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等规定。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按市人民政府第134号令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转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相关规定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不建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也可按本办法续保。政策依据:《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第三十二条2008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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